涉披露警員家屬資料 電訊公司職員罪成官指勢判監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10/09 12: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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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去年反修例示威期間,32歲電訊公司職員涉使用公司電腦,對客戶個人資料進行「起底」,並將警員家屬的資料「報料」 到Telegram群組「老豆搵仔」,被控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、披露未經同意獲得個人資料等共5項控罪,早前否認控罪受審,今(9日)於區域法院被裁定首4項罪名成立,另1項遊蕩罪罪脫。法官裁決時指,被告並非在履行職務,亦違背公司對其信任。法官表明案情嚴重,勢必判監,押後判刑至11月3日以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,被告還押候懲。

被告陳景僖(現年33歲)被裁定3項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及1項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罪名成立,另1項遊蕩罪則罪名不成立。

法官姚勳智今裁決時指,香港電訊(HKT)經理曾確認,被告在未獲授權下查閱客戶資料,而被告在工作中亦毋須接觸有關資料,認為被告透過公司電腦作出查閱,無論出於無聊、確認某些資料的真確性,或認為「某些人作法不對而希望他人不與他來往」,均非履行職務,亦違背公司對他的信任,裁定他取用該電腦的行為不誠實,故首3項罪名成立。

法官續稱,就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,辯方不爭議被告未經同意披露陳姓事主的資料,僅爭議是否對陳造成心理傷害。法官指出,陳的心理報告指他因「起底」而受困擾,事發後情緒及行為大變,包括感到無助、脆弱、擔心自己及家人人身安全,認為起底對陳造成心理傷害,故裁定罪名成立。

就控方指控被告曾於紅磡警署對面徘徊,並以手機向警署方向拍攝,法官認為被告的確有徘徊及逗留,但女警身處警署內隱蔽之處,被告亦較難看見她,難以肯定被告行為導致女警擔心其安全,裁定遊蕩罪名不成立。

法官引述控方案情指,警員發現被告在警署對面以手機拍攝,遂將他截停,當場搜出3部手機,內有警署停車場照片,手機另向Telegram群組發放了警員家屬的個人資料。警方及後在被告任職香港電訊時使用的電腦內,發現下載了的文字檔,載有3名公眾人物及部分警員及其家屬的個人資料等。被告於警誡下承認,因群組內資料不準確才一時衝動發放資料。

法官宣讀裁決後,表明本案控罪及案情嚴重,勢必判監,惟需時考慮判刑,先索取背景報告,押後判刑至11月3日,期間被告還押候懲。

控罪指,被告於2019年7月24日、 8月3日及9月9日,取用屬於香港電訊有限公司的電腦,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;於同年9月9日,披露未經電訊公司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,即1名陳姓男子的姓名、身份證號碼及電話號碼,導致男子蒙受心理傷害;及於同年9月22日,在何文田忠孝街頌民苑停車場上層2號樓梯間附近遊蕩,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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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欣樂